乡镇企业依法的用地使用权:
1、乡镇企业的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独资经营的企业;入股或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
2、乡镇企业的用地取得须经县级土地部门申请,按批准权限批准。
3、乡镇企业的用地内容和限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依约定处置。
不得转让、出租,但破产、兼并、分送立等除外,但需征用和办理出让手续。
登记后,可随地上物一并抵押,实现抵押权时,需经法定程序(征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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