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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的权利

时间:2008-07-08 01:47来源: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国有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或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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