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
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就是对宗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进行审核。审核要件为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审核宗地范围,采用数字地籍成图的,界址点须用数字精确表示;采用其他方法测绘地籍图的,四至描述一定要准确,且应尽量与明显地物联系在一起。宗地面积包括宗地总面积、地类面积、宗地内建筑面积,共用宗地的,还分为共有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审核宗地面积时,应在图上或到实地逐一核对各类面积。对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进行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核对各地类面积与土地总面积是否一致。农村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分别划宗的,检核图件与文字描述的一致性。难以在小比例尺图件上划出建设用地范围的,检查文字描述中建设用地面积扣除记载。审核宅基地面积要检核宅基地面积是否超标,对超占面积宅基地提出处理意见。在审核中,要检核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的一致性,发现不一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般情况下,登记的土地等级应与定级成果资料相一致,标定地价和申报地价水平应与当地的地价水平相当。
二、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当查验其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并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审查其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如企业、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如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的法人,资格证明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批准该单位成立的证件或文件。其他组织申请土地登记时,参照法人审查的方法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此外,土地登记人员还应当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进行审查;凡是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审查其《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审查其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
三、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期限。
土地权属来源审核的要件是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我国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分为两类:直接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和土地权属参考文件。
直接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是指政府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颁布前主管土地的政府部门,如计委、建委、民政、农业等有批地权的政府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组建的地区,只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是有效的用地文件;土地登记开始前,统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批准用地文件;农村居民长期使用的宅基地、城镇居民个人住所用地的旧土地证、房产证及由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四邻认证的证明;农业合作化时期和农村六十条发布后,生产队、生产大队固定土地的档案。
土地权属参考文件包括土地公有制实行前的土地契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调整、交换时双方的协议或有关材料;地上物买卖、交换、继承等证件;行政领导对用地的指示;集体土地交换协议等。审核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时,应先将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进行分类,然后进行文件认定。
土地权属性质的审核主要是对土地权利的必要性、可行性、范围、内容、义务和限制进行审核。
土地使用期限审核是指土地权利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期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集体土地使用权期限应与农地使用合同和国家有关政策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