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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内容

时间:2008-07-30 22:44来源: 作者: 点击:

  

权属审核结束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必须具备在《土地登记卡》上所需记录的全部内容。

《土地登记审批表》的主要内容:

1.土地座落、地号、图号、面积、用途、等级、价格。

2.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终止日期。

3.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

4.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为单位、企业的,还包括单位、企业的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5.土地登记的依据。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和土地变更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意见。

7.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由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土地登记人员签署,其他人员无效。对土地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人员提出同意办理土地登记的建议,签字盖章后,提交审核人员审核。

土地登记审核人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重点对初审过程和初审结果进行核查。认为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的,审核人员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或准予土地登记的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或直接生效。

是否报人民政府批准,视具体的土地登记类型而定。初始土地登记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要报人民政府批准;至于变更土地登记,凡是变更土地登记涉及土地权属(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的,以及涉及到核发或更换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均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进而核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凡是变更土地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如名称、地址及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等,或只涉及土地他项权利的,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等,以及不涉及核发或更换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均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审核人员审核批准后,即可直接生效,作为土地登记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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