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土地的,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2.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宗地及土地权利状况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各土地权利人的状况在共用宗地使用权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3.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4.宗地进行第一次登记的,除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外,无论有无登记的其他内容均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序号、日期栏内分别填写登记顺序号“1”及批准登记时间,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5.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设定、变更以及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土地登记卡主卡中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