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申请人:出租人(土地使用者)和承租人。
2.申请时限: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文件。
(3)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4)有关部门认证的出租地块开发投资证明。
(5)其他证明文件。
二、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1.在原《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在《土地登记卡》(续表)“序号”栏填写本次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在该《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注册登记的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的事项”栏填写土地使用权出租所依据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承租人名称、通讯地址、出租范围、租金及租金交纳方式等;“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2.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登记卡》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录土地使用权出租内容;填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核发给承租人。
三、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
(1)出租人应为土地使用者并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利人一致。
(2)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与租赁合同签订双方一致。
2.对土地投资情况的审核: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3.对土地用途的审核:出租土地的用途应符合规定的土地用途。
4.对租赁期限的审核: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应小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