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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注意事项

时间:2008-08-05 18:30来源: 作者: 点击:

  

一、申请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5)其他证明文件。

3.申请时限: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1)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变更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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