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规定,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土地特别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和制止违法占地情况负总责,并建立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列入党政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土地巡查——督查——拆除工作机制和联合制止违法用地机制。
乡(镇)政府实行乡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包村干部、村主干、村级协管员定期巡查制度,村干部和村级协管员至少每2天对所包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情况巡查一次,及时了解所包村民小组非农建设用地动态,将违法占地行为制止在始发状态。基层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在接到村级组织报告或群众举报违法占地建设情况后,必须和包村干部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制止后继续抢建的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并在48小时内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监察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政府开展土地执法工作以及各有关部门配合土地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县政府成立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监察局、效能办、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每季度对乡(镇)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凡被查出当季度存在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累计达3亩或其他耕地达5亩且制止不力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达9起或非法占地面积累计达20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的;个人或单位买卖、非法转让土地3宗或转让面积累计达3亩且未报告处理的;越权批地或非法用地的;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被查实两次以上的;因用地原因导致出现非正常上访2起或出现集体越级上访1起的,在当次执法评估中该乡(镇)将被评为不合格。
在季度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乡(镇),列入下一季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单列管理对象,由县效能办给予该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效能告诫;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乡(镇),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该乡(镇)分管领导免职调离、主要领导降职调整岗位的建议。
免费注册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辅导听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