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与相关概念(了解)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要对其有明确的认识,必须理解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
(一)公法和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公法、私法是对法律体系最基本的划分,把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为私法。第二,意思说。认为规定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的为公法,规定平等者的意思的为私法。第三,主体说。认为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的是公法,主体是非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平等者的是私法。以上学说标准歧异,难以同一。但大体规律却不难寻见。
公法、私法的划分,其意义在于:1)民事法律是私法而不是公法。承认并区分公法、私法,将引起法观念的变革。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救济私权,公法为私法而存在;2)私法神圣,即人民权利、个人权利、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没有重大理由不得由公权力予以限制或剥夺;3)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领域,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得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间发生纠纷并不能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干预;除此之外,全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发挥作用。
例题: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 )三种学说。
A.利益说
B.意思说
C.主体说
D.客体说
E.义务说
答案:ABC
解析: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利益说。第二,意思说。第三,主体说。
(二)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还包括判例法及相关的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
区分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民法的本质与外延。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即大陆法系国家形式上的民法,它是指按照一定体例、结构,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由于历史传统、制度观念上的差异,导致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编纂民法典的习惯,而大陆法系国家多编纂有成文的民(商)法典,故大陆法系往往被称为民法法系。
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产生于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客观上带有应急需求的目的,因此,条文简略,结构单薄。但从内容上分析,它不仅包括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制度等总则性内容,还包括了所有权及他物权制度、以合同和侵权行为为主的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等民法典分则性内容。从这种意义上说,《民法通则》是我国目前相当于民法典的基本民事立法文件。
但《民法通则》毕竟只是对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了极为简略的规定,从中国国情出发,充分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与立法技术,尽快制定颁行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富有科学性、前瞻陛的民法典,已经刻不容缓了。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的一部()。(2004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民法典
B.民事基本法
C.民事特别法
D.民事司法解释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是我国目前相当于民法典的基本民事立法文件。
二、民法的概念(掌握)
“民法”一词最早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其内容则来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jusgentium)。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古罗马早期,把调整本国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叫做“市民法”,而称调整本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为“万民法”。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则是民法的内容来源。
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典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虽然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所需要和具备的民法在内容、体例上均有许多差异,但在调整商品经济社会生活关系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由此,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及债与合同制度成为各国民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法律一直有着重刑轻民、民刑三分的传统,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文化与观念尚付阙如。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场经济不断繁荣,法制建设大大加强。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体系开始建立。《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属于基本法的范畴。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颁布,表明我国的民事立法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注: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例题: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 )是民法的语源。
A.市民法
B.万民法
C.人民法
D.公民法
答案:A
解析: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则是民法的内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