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提要: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的概念。
熟悉: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法人的成立,法人机关,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合伙财产和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了解: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等民事权利主体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四、内容辅导: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掌握)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自然人,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类成员;而公民,则指具有某国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自然人的内涵与外延均与公民不同。自然人是指生理学上的人,而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中国,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下列关于自然人,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相同的概念
B.自然人,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类成员
C.自然人是指生理学上的人
D.在中国,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答案:A
解析: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掌握概念和特征、其它熟悉)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它只是一种可能性,是否能确实享有权利,还必须依赖其他条件。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3,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容的法定性。
4.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身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相一致。
1.出生时间的确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然始于出生,则如何确认出生时间即成为重要问题。关于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2.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胎儿毕竟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以胎儿活体出生为条件的。例如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例题: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要有( )特征。
A.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B.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C.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平等性
D.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容的法定性
E.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身性
答案:ABDE
解析: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特征中,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概念和特征、其它熟悉)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规定。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及智力状态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取消,自然人也不得放弃或者转让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因此已经成年且精神状况完全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那些已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