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了解)
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根据传统民法,民事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除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也积极的参加民事活动,法律也对其给予了一定的权利。
l.合伙组织。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代表人。它不是法人,而是其他组织。
2.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被关闭、撤销企业的清算组织。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如某些学术团体、专业人员组成的协会
4.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行、各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公司等。
5.经一定主管机关批准或履行法定程序成立,尚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单位。
6.外资企业中除具备我国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
这六种组织并不能完全包括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法人组织,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法人组织的队伍也会逐渐壮大,会产生一些新的非法人组织。
例题:下列属于法人组织的是( )。
A.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
B.合伙组织
C.中国人民银行
D.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答案:C
解析: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法人组织。中国人民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行属于非法人组织。
二、合伙(掌握合伙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其它熟悉)
(一)合伙概念和特征
关于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了规定,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作出了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由此可见,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的联合。
2.合伙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3.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
4.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5.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合伙协议
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所谓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以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事项,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三)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六)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七)入伙和退伙;(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九)违约责任。"就个人合伙的合伙协议,不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而就合伙企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一般地说,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出资数额。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出资数额,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和各个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两个部分。
2.盈余分配。这一条款包括分配标准、分配程序两方面的内容。盈余分配的标准,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在协商一致时,也可以由各个合伙人均分。
3.债务承担。该条款须规定合伙人之间以何种方式、何种比例承担合伙的债务。至于合伙人之间的连带清偿责任,则无需重复。
4.入伙和退伙。入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5.合伙的终止。合伙终止的条款是对合伙关系结束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的约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的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相等的,可以按照出资额占全部合伙出资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例题: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为( )。
A.合伙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之日
B.合伙企业挂牌之日
C.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D.合伙企业自登记之日
答案:C
解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的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就合伙事项达成一致,合伙就成立,合伙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就合伙的成立,《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和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后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四)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物、权利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当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1.合伙投入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
(五)合伙的经营
合伙经营决策的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每一合伙人都参加合伙的经营活动;二是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当中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负责执行,其他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如《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六)合伙的债务
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行为;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履行债务的担保或者说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是合伙的共有财产以及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的这一项代位求偿权,使合伙人之间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外部的连带之债转化成为内部的按份之债。
例题:甲、乙合伙经营一个建材店,并为之起字号“天天建材商行”。甲提供资金,乙提供房屋门面。后来甲在为该商行采购建材时欠丙一笔款项。丙向法院起诉,应以( )为被告。
A.天天建材商行
B.甲或乙
C.甲
D.甲和乙
答案:A
解析: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行为;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
(七)入伙与退伙
1.入伙。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并加入合伙,合伙协议有规定的,按协议处理;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合伙之前已经存在的尚未清偿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同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2.退伙。所谓退伙,指合伙人脱离合伙,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伙分为自愿退伙与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出于自愿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自愿退伙又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就协议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就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是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直接产生退伙的效力,如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除名等。合伙人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没有按照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成立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的债权。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当返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则可以折价处理。
例题: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合伙组织,推举甲为负责人。乙和丙以合伙名义对外进行的经营活动()。(200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
A.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B.仅对行为人发生效力
C.经甲认可后发生效力
D.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国家(了解)
一、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
除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外,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国家是政权的执掌者,是全民财产的所有者,这并不排除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某些经济职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一些民事活动,例如对外以国家名义签订合同。并且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公务中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国家在事实上处于这类损害赔偿关系的赔偿主体的地位。
二、国家的民事能力
国家需要参加民事活动,因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同时,一方面,国家是社会组织体,不同于以自然生命形式存在的公民;另一方面,国家作为政权组织和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人,又不同于作为一般社会组织体的法人。因此,国家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国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能力。具体而言,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所享有的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往往是由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所享有。例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企业)都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但只有国家可以发行国家公债券。这是因为国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作为政权的承担者和主权者所决定的。
(2)国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由国家根据自身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来确定的。公民和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条件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而不是由自己决定的。而国家是主权者,有权制定各项法律,因此,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能力除了受到社会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外,并不受其他限制。
(3)国家不能享有专属于公民和法人的民事能力,法律对公民和法人民事能力的限制一般也不适用于国家。国家享有广泛的民事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为自己任意设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些专属于公民、法人的民事能力,例如人格权、法人的名称权等,国家依其自身的性质并不能享有。
例题:下列关于国家的民事能力,表述错误的是( )。
A.国家需要参加民事活动,但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B.国家所享有的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往往是由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所享有
C.国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由国家根据自身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来确定的
D.国家不能享有专属于公民和法人的民事能力,法律对公民和法人民事能力的限制一般也不适用于国家
答案:A
解析:国家需要参加民事活动,因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